内资企业登记-2.内资分公司登记指南

来源:华永会计    发布时间: 2016/5/26 16:36:0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p><span style="font-size:18px;">内资企业登记-2.内资分公司登记指南<br /></span>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内资分公司登记指南</p> <p>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

内资企业登记-2.内资分公司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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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内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内资分公司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

2、《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zs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登记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登记事项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1、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2、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6.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7项和第8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注销登记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登记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

咨询地点: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大厅

咨询电话:(0760)86105892(人工接听)13590766369(帅小姐)

网络咨询:http://www.huayongacc.com/

相关表格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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