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社保业务

来源:华永会计    发布时间: 2012/2/7 22:55:4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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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社保业务
 

一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1)1998 年 7 月起参加工作 —— 个人帐户储存额
(2)1998 年 6 月底前参加工作 一次性老年津贴(注:一次性老年津贴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2 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基本养老金每年 7 月根据上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幅度进行调整,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  丧葬费 = 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3 (个月)
.  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 = 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3 (个月)
.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6 (个月)
.  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  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  退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手续。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 、《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 、《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4 、《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 、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  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 、《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 、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 、《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四、退休后死亡待遇
1 、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复印件;
2 、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需加盖公章);
3 、《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五、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 、《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 、《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3 、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 、死亡需提供:
(1)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六、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末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
1 、《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有》;
2 、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 、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5 、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 1 、 2 、 3 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 、《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 、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3 、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八、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 7 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  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  异地定居:每年 3 月至 6 月 20 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  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  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 “ 香港民政总署 ” 或 “ 香港工会联合会 ” 的证明;
.  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 “ 澳门民政总署 ” 或 “ 澳门工会联合会 ” 的证明;
.  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  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几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年龄。

 

一、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 20 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 20 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二、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 、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复印件;

2 、下落不明超过 6 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 、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 1 、 2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入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3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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